声 明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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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谢淑玫,女,身份证号码:440504194307290827
位于汕头市博爱路45号101号房、301号房两套房屋(地号:第六测区204-1-T-029号)为林巧娥于1990年9月房屋改建后补偿所得,已交清全部增购余款,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林巧娥与其丈夫姚宏深均已去世,其唯一儿子姚欣君应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该址房屋列入新兴片区旧城改造范围。姚欣君已去世,本人为姚欣君的配偶,现就上述房屋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等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由谢淑玫办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手续并领取补偿款。
二、对该房屋所有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隆泰新兴片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下称“拆迁办公室”,地址:博爱路10号103号房)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拆迁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手续。
三、声明人承诺上述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其他情况。
四、声明人对上述声明内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淑玫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