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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惊悚!一扇不锈钢门从天而降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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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高空抛物,不少人都胆战心惊,大到花盆、酒瓶,小到鸡蛋、果核,一旦从高空坠落都有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可有人却不以为意,为了发泄竟把不锈钢门这一重物扔向楼下。近日,汕头中院就审结一起故意制造高空抛物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某日晚上,老李(化名)前往妻子阿芳(化名)租住的房屋,用力砸击该房屋大门。阿芳不愿开门并报警,民警到场之后便对老李进行批评教育。待民警离开后,老李又开始打砸大门,甚至将房屋外侧的不锈钢门从四楼通道扔向楼下,导致被害人小何(化名)位于一楼临时搭建的遮雨棚被损毁。见此情况,阿芳再次报警,民警将老李抓获。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最终判处老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高空抛物致他人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案件的主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并不是“随手一抛”,而是必须零容忍的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筑起生命防线,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本报记者 陈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