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廖秀琼(身份证号码:440504196504110441)系被继承人林顺的儿媳。被继承人林顺于2000年6月7日死亡,其配偶廖御珍于2002年12月2日死亡。被继承人林顺与配偶廖御珍生育子女林木奇、林木英、林木平、林木宜、林木琴、林木强(已死亡,配偶:廖秀琼,子女:林伟旭、林佳)、林木花(别名:林木卿)共7人。因位于汕头市三马路45号房产为林木奇与被继承人林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林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汕头市三马路45号的房产份额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且因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林木奇、林木英、林木平、林木宜、林木琴、林伟旭、林佳、林木花自愿放弃继承上述被征收房产中属于林顺的份额,由声明人廖秀琼单独继承林顺的份额,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属被继承人共有的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秀琼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