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1-10
2024年10月30日,我公司(汕头市永美印务有限公司)在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河浦产业转移园区厂房一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生产车间管理不到位。尽管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立即落实生产车间密闭措施对覆膜车间加装集气罩和有机废气收集管道,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外溢,增设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覆膜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但我公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汕头市永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育昌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