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舜华(身份证号码440502196108280825)系汕头市金平区享祠后一巷19号全座(《国土缴费证》编号020210369。共2层,贝灰结构,32.01平方米)、汕头市金平区同兴街50号全座(《国土缴费证》编号020810051。共2层,混合+贝灰结构,叠合面积33.81平方米)实际房屋权利人。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享祠后一巷19号全座房产系原权利人肖水林于1998年1月3日转让给陈楚贤,陈楚贤于2024年11月26日转让给声明人陈舜华所有。另外,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同兴街50号全座房产系原权利人吴春花(已于2010年10月8日死亡,被继承人张明海之母)生前将该房屋全座两层,第一层分配给张明海,第二层分配给张明潮(被继承人张明海胞兄),被继承人张明海于1992年4月18日向张明潮购买该座第二层。原权利人吴春花对该房产的分配和张明潮转让该房产二楼的事宜发生在被继承人张明海与声明人的婚姻存续期间,也即该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明海与声明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张明海于2001年7月13日死亡,被继承人张明海与声明人共生育张研、张佳泓二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同兴街50号全座房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上述两套房产自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上述两套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张研、张佳泓一致确认同意放弃继承被征收房产汕头市金平区同兴街50号全座属于被继承人张明海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陈舜华一人单独继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若今后出现其他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主张权利,由声明人按份额归还。
二、若对上述两套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三、声明人声明上述两套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两套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解决,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舜华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