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与贷款中介张某相识,经张某介绍了解到社保、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比较容易通过银行审批,便表示由其寻找办理公积金、社保贷款的客户。
几日后,温某将黄某、王某(另案处理)二人的征信报告和身份证等材料发给张某,确定可以申请贷款后,温某则将伪造的某公司员工身份资料、公积金缴存明细等材料分别提供给黄某、王某熟记,并扮演银行工作人员对二人进行提问和打印二人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随后,黄某、王某携带贷款所需资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各30万元。银行审批通过后,黄某、王某顺利在手机银行操作放款并成功提现,温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后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黄某、王某均不是某公司员工,并无公积金开户和缴存信息。截至案发,温某造成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骗得金额5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依据,法院最终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3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