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吴振木继承吴顺兴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计委三巷11号的房屋一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5230100862号。因不慎遗失,我系上述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继承手续。 声明人:吴振木 2024年12月27日
我吴振木继承吴顺兴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计委三巷11号的房屋一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5230100862号。因不慎遗失,我系上述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继承手续。
声明人:吴振木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