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酒后被撞身亡,团体险能赔吗?
日期:12-23
某科技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老蔡(化名)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老杨(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老蔡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老蔡的法定继承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老蔡的法定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经查,涉案保单执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某科技公司在被告处为老蔡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老蔡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投保人系单位,被保险人达400多人,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内容对每位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与授权栏虽有提及责任免除条款字样,但无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用明显标志来显示免除条款内容等字样,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涉案保单执行条款向投保人送达并对免责条款内容部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说明。
另外,老蔡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不属于该保险条款规定的酒后驾车免责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切勿酒后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应就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张晓珊 王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