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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220千伏陇潮线路运行送电通告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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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为确保220千伏陇潮线的安全运行和沿途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新建电力线路220千伏陇潮线计划于2024年12月26日起正式投入带电运行220千伏陇潮线途经潮南区陇田镇、和平镇、井都镇、潮阳区金浦镇,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电力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1.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

  2.在规定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3.在电缆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4.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5.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6.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7.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在变电站区及围墙外缘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8.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9.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10.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11.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1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13.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14.其他损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线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供电企业举报。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