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老张(化名)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某路段,使用“L”型铁撬盗取了路面上的窨井盖。几日后,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巡逻至上述路段时,发现该路段的窨井盖被盗后报警。次日老张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L”型铁撬以及窨井盖40个。
经查,老张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先后分四次撬盗该路段的窨井盖共118个并进行销赃,价值约3万元。现场缴获的40个窨井盖已发还被盗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张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处老张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老张向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退赔约3万元。
城市道路承载着繁重的交通流量,窨井盖缺失或移位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危及驾驶员及乘客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随处可见的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若发现有损坏、遗失窨井盖的情况发生,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守护“脚底下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