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徐珊,1991年10月向潮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位于潮阳区文光街道石珠园A区A13幢504号房,建筑面积87.4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带100号单车房,建筑面积4.13平方米,成交金额合计为69098.85元。因潮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已注销,无法共同申请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根据汕住建通【2021】21号文第四条规定,现登报声明,如与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自声明之日起30天内,持合法资料向汕头市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股(潮阳区棉西路305号建设大厦)提出异议。期满无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则按有关程序给予办理上述不动产单方申请备案手续。
声明人:郭徐珊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