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叶辉文(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319620604083X)系汕市金平区振球后巷68号全座(上盖)房产(新门牌:汕头市振球后巷37号;《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2057371号;共2层;贝灰结构;叠合面积29.80m^2)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产权人陈妙英(委托代理人:其子黄锦茂)于2001年9月18日转让给李腾洲,由李腾洲于2006年4月19日转让给黄顺龙,由黄顺龙于2008年1月12日转让给叶惠卿,由叶惠卿于2023年3月15日转让给声明人,并由声明人居住使用至今。因上述房产转让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和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辉文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