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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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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怎么赔?

日期: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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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寄养行业也逐渐兴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意外死亡,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养有宠物狗的韩某因需外出无法照料动物,便与附近一宠物店店主郭某洽谈寄养宠物狗事宜,并于当日将宠物狗送至该宠物店。该宠物店门口张贴有“萌宠寄养”字样及微信号,经搜索为另一人高某的微信,韩某通过该微信支付寄养费用406元。不料寄养期间,这只宠物狗在店里死亡,高某向韩某出具《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宠物店向韩某赔偿18000元,赔偿款于数日内支付,高某同时承诺,若不能赔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随后,韩某多次前往宠物店与高某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宠物店、郭某与高某赔偿其18000元及利息,并返还寄养费用406元。

  “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宠物店在门口张贴高某微信号(手机号),即视为同意高某以该宠物店的名义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宠物店作为涉案保管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相关义务。”法官认为,高某出具的《赔偿协议》载明了赔偿的原因、金额、期限等,?在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未举证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该宠物店作为合同主体应向韩某赔付款项18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郭某作为该宠物店的经营者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另,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赔偿协议,经韩某微信多次催收亦作出付款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愿加入涉案债务,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宠物店在提供了部分保管服务后违约,合同双方就此沟通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故韩某要求返还保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宠物店、郭某和高某二人向韩某支付款项18000元以及相关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八百九十七条等的规定,托养宠物的饲主与寄养受托方之间达成的有偿宠物寄养协议,实质上建立的是一种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寄养受托方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其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开展宠物寄养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谨慎照料、妥善饲养宠物,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宠物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作为托养人,饲主应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寄养机构,并与寄养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寄养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