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11-04
字号:
版面:第06版:政府公报       上一篇    下一篇

  各区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农农规〔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9日

  汕头市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和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农农规〔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加快培育一批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正常生产时是农业生产的基干力量,在应急救灾时是抗灾救灾的主要力量,充分发挥农机这一生产和应急主力军作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全市培育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1个以上,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2个以上,建设区(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4个以上。在全市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导产业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

  二、认定要求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对象须具有可满足经营、办公、机具存放和维修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有稳定的农机操作手和维修人员满足生产作业需求,农机装备性能状态良好,机具品种、数量、性能满足全程机械化各环节作业需求;具有较强规模经营能力和综合社会化服务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应用先进的农机农艺技术,对周围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作业服务,具备承担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应用能力,农机作业智能化信息化接受能力强;在发生灾害时,优先服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度,及时开展应急救灾农机具检修,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环节、不同灾种应急救灾需要,及时开展干旱抢浇、农田积水抢排、倒伏作物抢收、湿粮抢烘、灾后抢种等本地农机救灾作业及应急救灾跨区支援服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自愿申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进行竞争性遴选认定,认定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统一名称,制式为“**区(县)**(主体自冠名)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列入省重点建设的可注明“省重点建设”,列入市重点建设的可注明“市重点建设”。建立全市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动态分级管理。

  (一)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动、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汇总推荐上报。

  (二)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

  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认定标准见《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遴选认定流程如下:

  1.发布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认定通知,公开申报时限要求,认定工作按年度进行。

  2.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自愿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3.择优推荐。区(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申报主体材料初审、现场核实、遴选推荐工作。

  4.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议,遴选提出拟认定的本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

  5.公示公布。拟认定的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公布。

  (三)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

  区(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认定标准,每年认定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充分认识加快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推动落实落地。各区县要抓紧制定培育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作用,积极统筹涉农资金,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加快在用农机装备升级换代,提高大面积提单产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机具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装备;支持合理配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提高应急机具保障能力;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作为农机推广应用试验基地。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导,及时跟踪其运营情况,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责任、需要退出认定范围的,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建立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动态分级管理。引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等农机服务主体平等参与农机作业服务,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良性竞争,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大市场。

  (四)强化宣传示范。梳理总结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选树一批管理科学、装备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优质、救灾高效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在稳粮保供、生产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案例及先进个人。加大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

  附件:

  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认定标准

  一、主体要求

  1.须为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实际运作时间满2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体有一定实力、装备优良、服务优质、运营高效、群众认可、带动能力强。鼓励供销、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等各类农业有关主体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运营。

  2.须有固定场所,农业用地应符合规定,如场地为租用,剩余租赁期应≥5年。

  3.经营状况良好,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5年内未有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行为。

  4.自愿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挥调度,参加应急救灾。

  二、实现功能要求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采用“1+N+X”服务模式,即1个主体带动N个相关主体联合参与,开展X项服务。其中“X”需包含至少六项以下内容(其中标*号为必选):

  1.*社会化服务区域及辐射范围,应至少包括所在区所有镇(街)及邻近区(县)两个以上镇(街)。

  2.*社会化服务能力,能够围绕当地主要作物(主导产业)生产需要,开展机械化耕整地、种植、田间管理、收获及产地烘干(或农产品加工)等全过程机械化作业服务。每个主体应至少开展两种以上主要农作物服务,其中年度开展主要农作物(水稻、甘蔗、花生、马铃薯、大豆、玉米等)作业服务总面积累计达到10000亩次以上;番薯、荔枝、橙、柑、番石榴、蔬菜、茶叶等特色农作物作业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000亩次以上。

  3.*配备农业机械设备,农机保有量应在25台(套)以上,农机具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有较为完善的机库棚、维修场地等。合理配置可用于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的农机装备。

  4.*农机维修能力,提供农机具检查、维修、保养及关键零部件配送等服务(鼓励升级为整机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于一体的农机4S服务);应建设有农机维修区、配件库及配套拆装、焊接、计量等设备,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工厂化育秧(苗)能力,提供统一的育、供秧(苗)服务,可满足年供水稻等粮油作物秧苗不低于3000亩次,或蔬菜苗不低于500亩次,应配备自动播种流水线及催芽等配套设备,配套智能化管理系统等。

  6.农产品烘干能力,稻谷日烘干能力应不少于30吨/天,或果蔬烘干能力不少于10吨/年。

  7.稻米加工能力,提供统一稻米加工服务,年加工稻米应不小于1000吨,配套的碾米加工成套设备(含砻谷、清选、碾米、抛光等)、粮食色选机和包装机等,加工车间及仓储设施应满足服务能力的要求。

  8.农技服务能力,可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测土配方、统防统治、田间诊断等服务,种类应不少于2类;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培训教室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年度培训农机手、修理工等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

  9.农资配送能力,提供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10.农产品营销能力,拥有1个以上农产品品牌,带动周边农户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年销售水稻1万吨以上。

  11.仓储保鲜能力,配备低温粮库或冷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

  三、人才队伍要求

  1.拥有固定或聘用农机操作手不少于6人,其中拖拉机或收割机驾驶员不少于3人(均持有拖拉机或收割机驾驶证),近2年内参加区级以上农业技术或农村经营管理培训班人员占比不低于30%。

  2.配备专职管理(运营)人员,具有中专(高职)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人。

  3.近2年有成员参加市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竞赛或承诺在培育建设期内培养推荐至少2名技术人员参加。

  四、制度建设要求

  1.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收益分配和教育培训等一整套完备的运营管理制度。

  2.有规范的开展社会化作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和收费标准。

  3.采用订单作业、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方式,与周边农户建立比较稳固的服务关系,年度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书的服务应不低于80%,年度对个体农户(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数量或面积占比不低于40%。

  4.各有关主体需提供近1年的由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并承诺在建设期间按年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