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11-02
2024年9月18日,我司在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9号龙湖工业区F5幢北座3层西侧.东侧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噪音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未封窗。尽管事后我司全力整改,自觉不开夜班,所有门窗加装隔音棉,降速作业,但我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汕头市新东之美纺织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