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定金”未签合同,能否要求退还?
日期:10-28
商业交易少不了金钱往来,在个人行为和商业活动中,诚实和信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若有人想耍小聪明钻别人的空子,在法律面前将会“偷鸡不成蚀把米”。下面这个案例对如何订立合同、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张某和甲公司口头约定了将该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劳务分包给自己,并因此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是“某项目合同定金”。隔月,甲公司分别向张某转账4万元、3万元,附言为“资金退还-退还定金”。原来甲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于是返还张某定金,但却未返还全部款项。于是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剩下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甲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约定,原告的打款行为是受乙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的行为,因乙公司存在违约,故对定金不予退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转的款项应当被退还吗?”审理法官表示,经审查,张某向甲公司转款10万元,张某、甲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对自己陈述的转款原因加以证明,故张某转款的原因,法院无法认定。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为“合同定金”;甲公司分次向张某转账7万元,并备注为“退还定金”。根据上述证据,说明甲公司同意退还定金,甲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剩余3万元不应退还的情形,故张某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利息问题,甲公司最后一次退还定金的时间为数月后,故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口头约定,将定金支付给对方,如果双方产生纠纷,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员林斯丹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2.款项实际支付。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时,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1.看转款时是否备注款项性质,如备注“定金”字样;2.看收款收据备注,如收款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载明该笔款项为定金;3.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根据聊天记录对款项性质的描述判断是否为定金。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