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向汕头市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汕头市汕樟路82号金沙湾2幢1109号房,因不慎遗失由汕头市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5份,收据号为NO:SK-2021-02-0098,金额606284元,NO:SK-2021-02-0099,金额16262元,NO:SK-2021-02-0100,金额8946元,NO:SK-2021-02-0101,金额422元,NO:SK-2022-11-0038,金额891元,现声明作废,因遗失上述收据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与汕头市汇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齐永振 姜婷婷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