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港畔村三段的土地一处,土地权利人为杨和尚,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0523020100006。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权利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 声明人:杨和尚 2024年10月12日
本人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港畔村三段的土地一处,土地权利人为杨和尚,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0523020100006。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权利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
声明人:杨和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