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推进汕头涉外涉侨法治建设
日期:09-25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调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明确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这为汕头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涉侨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新时代“侨”文章,汕头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进汕头涉外涉侨法治建设。
一、各主体均应“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法治轨道”一词最早在正式文件中出现是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与“法治轨道”相关联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政府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还将“纳入”法治轨道改成了“在法治轨道上”。“在法治轨道上”表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十一个坚持”,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推进汕头经济社会各项工作中,各主体均需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推进各项工作。
二、利用地方立法经验助力国家涉外涉侨立法工作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制度为要、立法为先。“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重在法律和制度本身。“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和国家治理方式,重在以良法促进善治。法制是法治的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的法律基础。没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不可能实现法治。
汕头作为著名侨乡,作为全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作为目前全国唯一一个拥有“华侨”试验区国家级发展平台的城市,在涉外涉侨立法领域积累了诸多创新性经验:一是在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领域的立法经验。《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等,以立法智慧解决了侨房产权人死亡但合法继承人尚未全部确定,或者合法继承人确定但对承担产权保护责任有分歧的如何办理征收补偿或者收购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二在华侨经济文化合作领域的立法经验。《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突出“引侨资引侨智”,“聚焦华侨华人资源创新发展”,以“推动华侨华人与祖国经济文化深度融合发展”;三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经验。《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结合汕头实际,确定“高标准建设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重点面向东盟地区推动建立与国际规则衔接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标准体系”的定位;四是在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领域的立法经验。《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规定“扶持狮头鹅、紫菜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和南澳牡蛎、金玉三捻橄榄、潮阳姜薯、达濠鱼丸、潮汕橄榄菜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等,以“促进潮汕菜产业发展,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
地方立法不仅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先行先试”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相关立法经验。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来五年涉外法治领域的立法和修法任务十分繁重,如需要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需要完善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汕头要充分利用多年来积累的立法经验和智慧,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相关的涉外涉侨立法工作。
三、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涉外法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全局性,需要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除涉外涉侨立法外,近年来,汕头一体推进涉外涉侨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涉外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强化涉外执法。如汕头市公安局设立外籍人才服务站便利华侨华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的同时,严厉打击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违法犯罪活动,为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营造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汕头司法机关着力提升涉外涉侨司法服务。如汕头“涉侨权益保护法官工作室”在汕头市侨商会设立,汕头中院上线应用“AOL授权见证通”平台,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涉外诉讼指南手册及典型案例等;三是汕头市司法局积极建立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成立涉侨法律服务专班,组建涉侨律师服务团、涉侨公证服务人才库、涉侨人民调解专家库、涉侨法律援助志愿队等服务团队等。
在一体推进涉外涉侨法治建设工作中,要继续监督各主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将地方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协调地方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工作。
(作者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由市社科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