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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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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挂名当“老板”,或成“背锅侠”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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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凡人歌》中有个情节:主角那先生的身份证被老板拿去开一新公司,他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却另有其人。后来经营者跑路公司欠下巨款,全不知情的那先生被不断追债,工作和生活饱受影响。事实上,在现实中也有这样的例子。广东省普法办为此发布警示:“法代”有风险,挂名须谨慎!

  据悉,近日,湖北省利川法院审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首起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公司要求变更登记纠纷案,在公司内部治理失范且穷尽救济渠道无法变更其身份的前提下,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宜。

  原来,数年前王某经过招聘顺利入职A公司。某天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找到他说:“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子,如果变更为我,需要第三人帮忙过渡,你来帮个忙吧!就挂个名,不用担责。”王某囿于多年交情及工作关系实在不好拒绝,于是“自愿”配合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变更登记。几个月后,王某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他多次与张某联系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

  后来,因经营不善A公司在外借下多笔钱款无力偿还,各类催款电话及诉讼传票接踵而至,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不厌其烦,于是再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王某却被告知因公司内部无法形成一致决议,且张某已被法院拉入失信黑名单,所以无法进行变更。走投无路的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系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干预,但当通过内部途径无法获得救济时,应当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且离职已久,实际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实质条件,此时强迫其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让其持续承受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不利于保护公司相关人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在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失范且法定代表人无法维护其权益时,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我市某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分析该案时表示,法律不是儿戏,在行使涤除权之前,法定代表人应当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包括向公司提出辞任请求、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只有在公司内部救济无果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这一过程可能充满变数,因此千万别随意答应他人挂名当老板,否则当债务和风险来临时,可能上任容易,卸任难。

  本报记者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