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慈善法》修改了什么内容?有什么亮点?
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实践积累了很多新的经验教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慈善法修改程序,回应社会关切,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又根据实践发展,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此次慈善法修改,重点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促进措施,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支持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规范慈善活动,进一步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1、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2、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3、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4、明确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5、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三、强化领导监督,进一步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坚持党的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四、增设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总结近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1、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2、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3、要求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进行公开。4、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5、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五、规范个人求助,推动解决慈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作出进一步规范。
此次慈善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范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