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和刘先生是某小区的邻居,因加装电梯发生纠纷。某日,刘先生在某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四组明显包含陈女士肖像的短视频,视频内容均体现陈女士在小区楼下就加装电梯事宜与其他业主产生纠纷。陈女士以刘先生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在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金6万元。
经查,刘先生在发布前述视频时短视频账号有粉丝1300名左右,该四组视频分别获得100多次至3000多次不等的点赞量、几十次至1000多次不等的转发量、几十次至1000多次不等的评论量,评论中包含“有必要为你换位思考吗,有能耐就搬走去住电梯”“高层住户不得对低层住户道德绑架”等话语。案件审理期间,该四组视频已被删除。
陈女士表示视频断章取义、误导公众,不少不明真相的朋友误会其存有恶意,还有网友恶意揣测其意图,造成其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刘先生辩称,加装电梯合理合法,对方多次用激烈的方式阻挠电梯加装,拍摄内容仅针对阻挠电梯加装的事件,不可避免会拍到对方,其没有任何主观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纷争从而对争议过程进行拍摄记录本身并无不当,但不论加装电梯程序是否合法、陈女士反对加装电梯是否合理,刘先生在未经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明显体现陈女士肖像的视频,已构成对陈女士肖像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刘先生发布四组视频中所附文字并未体现对陈女士的侮辱、诽谤,现有证据所体现的社会公众对视频的评论亦仅是针对加装电梯事宜发表的主观意见,未能体现陈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刘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陈女士名誉权。
综合刘先生发布侵权视频的方式及视频的转发、评论和点赞量,以及刘先生侵害陈女士肖像权的行为目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行为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刘先生在该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连续三日发布致歉声明向陈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千元。
法官指出,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着我们的个人形象不被未经授权地使用。而在网络时代,随着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行为愈发常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在日常生活中,拍摄照片或视频发布社交媒体内容,应注意是否涉及他人肖像的使用。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务必事先征得其本人的明确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