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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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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收租银行卡?当心成为电诈“工具人”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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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告人姚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偿收租银行卡的信息,以每张银行卡月租3000元至3500元、套卡月租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黄某、林某、郑某等5人收租银行卡,后再转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期间,郑某向他人收租银行卡、电话卡,并转租给姚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2.5万元。

  之后,郑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话卡、多张银行卡等。经查,郑某将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交易总额超1180万元,后该银行卡因涉电诈被止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侵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共同犯罪。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又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决,姚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郑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出租、借用个人银行卡,不仅有泄露个人信息、损害个人征信等风险,还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诈骗资金等违法行为。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广大群众应提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按需办卡、合规持卡、正确用卡,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负上刑事责任。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