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林创鑫(身份证号码:44050919880604361X)系被继承人林康成之子。被继承人林康成已于2010年6月13日死亡,被继承人与其配偶林宝琴生育子女林慧华(曾用名:林惠华)、林华娟、林淼雄、林惠玲、林创鑫共5人。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汕头市二马路254号511房(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92.81m^2)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该房产原系张培华于1993年9月17日向原汕头市升平区危房改造指挥部二马路东段南片办公室回迁增购所得,于1995年1月13日赠与被继承人林康成。因上述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现该房产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继承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林宝琴、林慧华(曾用名:林惠华)、林华娟、林淼雄、林惠玲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由声明人林创鑫单独继承,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三、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该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解决,所发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声明人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创鑫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