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垫高路面害邻居遭殃 法院怎么判?
日期:07-29
陈某家住汕头市某村,邻居刘某、王某和许某的房屋并排而建,与陈某的房屋中间隔着一条约4米宽的水泥村道。2019年9月,刘某、王某和许某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三座房屋与陈某房屋中间的村道进行垫高,使路面平均被垫高40多公分。陈某认为因路面垫高导致自家房屋墙体开裂、剥落、渗漏、发霉,与刘某等三人交涉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三人赔偿损失。
经司法鉴定,陈某房屋墙体下部渗水、发霉是因为刘某三人垫高村道未采取有效防排水措施所致;墙体与地面交界处开裂是因为刘某三人施工中扰动邻近土层,及此处外墙长期渗水导致室内地面回填土的固结沉降所致。上述两处受损修复工程造价为3.8万元。陈某反映的其他墙体、天花板开裂、渗水等问题,是受到环境因素、温差等影响状态下产生的自然损坏,与刘某三人垫高路面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刘某、王某和许某作为相邻房屋的权利人,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对方的影响,刘某三人垫高村道未采取有效排水措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陈某房屋出现外墙渗水等问题,刘某三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就受损部位进行修缮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考虑到双方的执行便利,由陈某自行修复处理,刘某三人赔偿修复费用较为合适。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王某和许某赔偿陈某房屋修复损失费3.8万元。
在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也反映了社会公德的要求,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保障各方权益的充分实现。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