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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高回报的投资,往往是陷阱!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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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邢某根据深圳市共信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共信赢公司)负责人林某(另案处理)指示,在汕头登记设立了深圳市共信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简称共信赢汕头分公司),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人。

  为赚取佣金收入,邢某等8人在总公司以及汕头、澄海两分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牌照的情况下,按照上级公司要求,以线上APP宣传、线下人传人推广等方式,向集资参与者承诺保本付息,约定固定年化利率(6%-12.6%不等),先后在汕头地区公开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与购买公司平台发布的多个投资产品。

  2018年,邢某等人按照总公司要求,逐步将线上投资者的资金从线上转至线下,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年,该公司线上投资产品全面停止发标后,邢某等人仍按照总公司要求,以线下担保借款的方式,承诺保本付息,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查,邢某等人自入职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数额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等人在明知所属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融资牌照的情况下,仍按照公司安排,以承诺保本付息,约定固定年化收益的方式,借助公司线上APP宣传、线下人传人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邢某等8人均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邢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规则,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打破了这种平衡,使得资金流动变得混乱无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效率。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金融公司承担着服务实体经济、保障金融安全的使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金融公司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坚决不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条红线。 (张晓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