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7-13
2024年5月27日,我公司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蔡寮村大湖工业区1路1号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尽管事后我公司立即做出停产决定,对位于莲下镇蔡寮大湖片1路尾的喷漆生产设备已拆除,搪胶车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我公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法定代表人:蔡思海
汕头市宝丽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