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贤(身份证440524196601070635)原拥有位于海门镇新地村的宅基地一座,土地面积:189.1m^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列:潮集建(92)字第0524020200158号(原证号:05240206158),因保管不慎遗失《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现登报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资料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则以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废,本人将依法按程序申请补办。
声明人:林明贤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