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西山段畔村的土地一处,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林锦龙,《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南国用(2001)字第5230103376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林锦龙 2024年7月11日
本人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西山段畔村的土地一处,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林锦龙,《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南国用(2001)字第5230103376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林锦龙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