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声明书
日期:07-11
2024年5月27日,本人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安澄公路古丁洋工业区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擅自将生物质锅炉改造为燃煤锅炉,未重新开展该锅炉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本人擅自将生物质锅炉改造为燃煤锅炉,未重新开展该锅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尽管事后我本人全力整改,对该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并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等整改措施,但我本人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本人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本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人:吴安理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