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残联〔2024〕19号
各区(县)残联,市残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残疾人特殊艺术、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奖励激励机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国残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粤残联〔202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国际、全国、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以及盲人项目的领跑员、领骑员、守门员、领滑员和硬地滚球项目的BC3级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运动员)。
(二)培养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残疾教练员、残疾助理教练员和残疾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承办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带训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承办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赛事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残疾人体育赛事包括:
(一)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
(二)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聋奥会);
(三)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
(四)其他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
(五)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含全国残运会残奥、大众、群体和特奥项目,以下简称全国残运会);
(六)其他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
(七)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含广东省残运会残奥、群体和特奥项目,以下简称广东省残运会);
(八)其他广东省残疾人体育比赛。
三、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
1.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汕头市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按照广东省对应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代表汕头市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运动员,按照《代表汕头市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运动员奖励标准明细表》给予奖励。
3.代表汕头市组队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集体项目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录取名次相对应的奖励标准2倍给予主力运动员奖励,按录取名次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给予非主力运动员奖励。
4.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录取名次或多破(超)一项纪录(在一个项目比赛中多次破超纪录,按最好一次成绩计算),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二)教练员和技术人员
1.培养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残疾教练员、残疾助理教练员和残疾技术人员,分别按照该运动员获得我市奖金总额的50%、15%、5%给予奖励。
2.带训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技术人员,按照《代表汕头市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教练员和技术人员奖励标准明细表》给予奖励。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训的,按其带训时间比例给予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等原因不再带训的,不予奖励。
四、当年残疾人体育赛事结束后,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和标准,组织实施奖励。
五、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今后奖励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可适当调整。
六、凡因弄虚作假、兴奋剂等原因取消比赛成绩者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奖金需全部退回。
七、本办法自2024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8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八、本办法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