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上,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陈某、曾某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次日凌晨2时,三人驾驶汽车至某小区负一楼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林某的汽车后备箱未关闭,何某、曾某遂下车,将该车辆后备箱的两个手提袋内合计数万元现金偷走。几日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何某、陈某、曾某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件审理期间,何某家属代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并取得林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何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指出,广大车主要以案为鉴,提高防范意识,不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停车时务必检查车门是否锁好,确保车窗关闭严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张晓珊 王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