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继承有父亲蔡为明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的产权一处,土地原权利人为蔡为明,原《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列:05230100584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取得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转移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蔡玉娜 2024年7月6日
本人继承有父亲蔡为明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的产权一处,土地原权利人为蔡为明,原《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列:05230100584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取得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转移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蔡玉娜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