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将其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给许某,双方约定电费按现行供电部门价格计收(增加8%作为损耗费用),并随供电部门单价浮动。
后来,某公司自行将出租场地的变压器由250千瓦/时增容至400千瓦/时,增容后其向供电部门缴交的电费单价有所降低,许某因此对电费计收问题有意见而迟延支付电费。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在出租场地配置250千瓦/时供电变压器的基础上约定电费计收标准。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自行将出租场地的供电变压器由原来的250千瓦/时增容至400千瓦/时,向供电部门缴交的电费单价也相应减少。增容后某公司却仍按电费单价相对较高的250千瓦/时变压器标准向许某计收电费,实质上是对电费进行加价,依法不能准许,电费依法应以实际电费单价及合理的线损约定计算收付。法院判决许某不构成违约。
房东加收电费或变相加收电费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收电费的规定,依法不能允许。在这种情况下,租户拒绝支付电费不构成违约;租户支付电费时,可要求房东提供电费通知单作为依据;当房东加收电费时,租户可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房东予以处罚并责令返还多收款项,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姚瑞标 蔡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