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邱之斌,有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港顶路产权一处,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16751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府用(1995)字05230102344号,因上述土地证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产权的合法权利人,经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产权证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邱之斌 2024年6月16日
本人邱之斌,有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港顶路产权一处,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16751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府用(1995)字05230102344号,因上述土地证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产权的合法权利人,经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有纠葛者,希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产权证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邱之斌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