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继承有座落于南澳县青澳后窑村44号的土地房产一处,土地登记使用权人张金兴、陈云、张香、张秀英、张荣坤,原《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列:南青澳字第5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张淑玲 2024年6月21日
本人继承有座落于南澳县青澳后窑村44号的土地房产一处,土地登记使用权人张金兴、陈云、张香、张秀英、张荣坤,原《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列:南青澳字第5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张淑玲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