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而在潮汕地区,金首饰、赏面红包、“草头肚腰”等也是婚礼中常见的财物。那么,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包括哪些?闪婚闪离后彩礼嫁妆怎么算?
阿旭(化名)与阿玲(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人关系。几个月后,阿旭携礼书、彩礼礼金8.8万元、金首饰以及香烟、喜糖、喜饼等聘礼,到阿玲家下聘。5天后,阿旭正式迎亲并宴请亲友举行婚礼。婚礼后两天,阿玲表示双方感情不和独自回到娘家居住。
因阿玲拒绝配合阿旭进行结婚登记,阿旭诉至法院要求阿玲返还彩礼、金首饰以及婚宴酒店、喜烟红包、装修家具等婚礼支出的其他费用共计20余万元。
阿玲表示,婚礼为男方举办,相关费用不应由女方承担,并要求扣除彩礼回礼2200元、长辈赏面红包2660元、“草头肚腰”5600元以及红包份子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能结婚登记的过错程度、彩礼金额和用途,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认定应返还的彩礼为下聘时阿旭实际给付的礼金8.58万元和金手环一只,其余各自支出的婚礼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除上述彩礼之外,对方或亲属赠与的金首饰双方一致同意返还对方;部分金饰以及“草头肚腰”等放置在阿旭家的财物,依据习俗属于阿玲的嫁妆,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当予以扣减。
法院最终判决阿玲返还阿旭彩礼礼金8.02万元、金戒指一只和金手环一只;阿旭返还阿玲金项链一条、金耳坠一对和金戒指一只。
法官指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本质上是用以表示对未来婚姻期许的一种礼仪。因此,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当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充分尊重民间习俗,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同时考虑嫁妆情况,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张晓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