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贵文向汕头市龙光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汕头市津河路6号天境海岸花园小区12栋1单元11层1101号房,不慎遗失购房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编号:403。现声明以上购房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15天内向汕头市龙光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声明人:林贵文 2024年5月25日
本人林贵文向汕头市龙光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汕头市津河路6号天境海岸花园小区12栋1单元11层1101号房,不慎遗失购房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编号:403。现声明以上购房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15天内向汕头市龙光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声明人:林贵文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