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小李(化名)向阿东(化名)租了一套房子,约定前期由阿东向小李支付4500元及免收一年半的租金,作为小李修缮案涉房屋的费用。2022年7月,免租期限到了之后,小李开始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2023年6月共向阿东支付36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2023年9月,案涉房屋被相关部门鉴定评级为危房,当地街道办向阿东出具《危房撤离通知书》。阿东要求小李从案涉房屋中撤离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交还案涉房屋并支付占用费。小李则提起反诉,要求阿东赔偿其房屋维修费8.7万元并返还租金3600元。
小李认为,自己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维修案涉房屋,阿东突然要求搬离,应该赔偿损失。既是危房就不应该收租,已经支付的租金应该返还。
阿东表示,其已先行支付了4500元还免了一年半的租金作为补偿小李修缮房屋的费用,而且房子是后来才鉴定为危房的,此前收的租金合情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即使在小李修缮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仍属危房,在未采取安全治理措施前应停止使用。阿东、小李在达成合意时,均已明知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实际出租及承租案涉房屋用于居住、使用,不仅危及房屋内人员,亦威胁到周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行为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案涉租赁合同关系无效。案涉租赁合同既属无效,小李应返还租赁房屋;行为人因案涉租赁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阿东应当返还小李租金3600元。阿东、小李对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由阿东补偿小李相关维修、装修费用共2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返还租赁房屋给阿东,阿东向小李退还已付租金3600元以及补偿金25000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自由,但应以公共秩序为基础,应限定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租赁危房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与鼓励。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双方均应履行对租赁房屋的质量审核义务,不能仅凭双方一致同意便草率进行租赁交易,避免出现“双输”局面。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