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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让“小村规”激活乡村治理“大效能”

日期: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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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理论与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

  □ 林允源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第(十三)项指出,“加强和完善乡村治理。……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生活礼俗的作用,推动农村移风易俗,培育向上向善、刚健朴实的文化气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遵循这一工作思路,从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出发,我们宜思考如何让“小村规”激活乡村治理“大效能”,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解决基层纠纷、创新治理模式、建设文明乡风、以法治村等方面的作用,助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根据潮汕文史研究者的观点,潮汕民众具有强烈的家族意识,宗族聚居。为了家族的发展、繁荣,潮汕地区民间很多家族的祖先会留下对子孙的规诫训词,这些训词称作“家法”,或称“家规”“宗法”。明代中期以后,潮汕宗族建构开始普遍化,宗族规模亦趋庞大,因宗族管理需要制度化,于是就有了乡规族约的出现。

  彼时潮汕的乡规民约首先通过宗族加以强化其约束功能,乡间宗族通过建宗祠、修族谱、立家训、订乡约族规等形式,来凝聚宗族的集体主义意识,进而实现对全族的统辖管理。乡约族规强制性地要求宗族成员服从和执行,已经有了准法律的性质,有违反的,则要予以惩罚。乡规民约首先在宗族内适用,施行于一乡一族之内,制约乡人族人的行为,因此一般是道德的律法化,是民间效仿国家律法的具体体现,是特定历史背景下潮汕地区当然有效的法律秩序规范。

  乡规民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着当时社会形势的需要,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封建族规、乡约,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糟粕,被人们摒弃,与国法相悖的族权被废除,但是对社会发展尚可承延的,如睦相邻、敦友谊、兴学育才、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扶贫恤孤、和谐敦睦、保护生态环境等美德,则应被新的公约所继承、汲纳,得到发扬,从而继续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建设文明乡风、规范乡土秩序、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等作用。

  在现代社会,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法律在乡村实施的重要载体,也是习惯法在当代乡村传承与弘扬的重要方式。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实现村规民约行政村全覆盖;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确保制定过程、条文内容合法合规;对违背村规民约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运用自治组织的方式进行合情合理的规劝、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条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8条指出,“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依法妥善处理家事、邻里纠纷,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源头化解,……引导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遵循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综合最高院主要《意见》的精神,法律通过对村规民约的“法律渊源”地位的确定,使得村规民约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从而具有“止争”的功能。基层法院化解乡土社会矛盾纠纷,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必须重视村规民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定分止争的作用,尤其是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可将潮汕区域文化中长期流传的公序良俗、优良传统、善良家风、村规民约予以挖掘利用,作为一种解纷资源“引进来”参与案件纠纷化解,将其作为开展调解的依据,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有助于更平和地约束、规范和评价纠纷各方行为,凝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体意志,实现非诉讼渠道的公平正义——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不仅仅是合作与竞争的关系,还是延伸、扩展、补充和强化关系,以此强化和重塑社会规则,培养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

  此外,人民法庭宜“走出去”掌握了解当地农村风俗习惯、村规民约,融入辖区群众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分析当前村规民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指导、规范和健全村规民约的制定及适用,使其条款更加合理合情合法,更具可操作性等等;突出人民法庭司法指导,选择善调解、懂法律、威望高、资历深、明乡情的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宗族长老、退役军人等作为乡贤调解员,定期进行调解知识技能、法律知识培训,有效发挥乡贤族老优势作用,说事评理解民忧。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乡村治理格局的重塑,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调处难度日益增大,人民法庭应持续关注乡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融入地方党政框架下的社会治理,在诉源治理中发挥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的作用,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视和适用,于情于理于法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成讼”,让“和美”乡村从“无讼”出发,助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龙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