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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向恶意攀附知名商标行为说“不”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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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汕头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恶意侵害商标权、无货源代发、售卖平台会员权益等方面,涉及民事和刑事领域。

  ●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刑法上的“使用”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开始,连某某等人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了“芬腾果品牌睡衣店”“芬腾品牌睡衣家居服店”等5家网店,在商品链接中以“芬腾果”“芬腾官”等字样介绍产品,对消费者宣称“芬腾果”“芬腾官”等系“芬腾”旗下子品牌,并购买假冒“FENTENG芬腾”注册商标的吊牌标识,装订在部分无牌家居服上后在上述网店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带有“芬腾”标识家居服数额约48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某等人在家居服的商品链接标题上使用“芬腾”文字,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在搜索“芬腾”品牌产品时,被引流至该销售链接项下,误以为其检索的链接项下的商品为“芬腾”品牌的正品;结合上述链接销售的家居服上部分含有“FENTENG芬腾”吊牌,更进一步加剧相关公众对其所购买的家居服品牌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严重损害“芬腾”品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连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经济环境下实施的新形态商标犯罪典型案例。依据商标法原理,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无论是生产环节在产品实物、包装上的商标使用,还是流通环节在广告宣传、网页宣传、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都属于商标侵权认定乃至商标刑事犯罪的评述对象,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电商平台商品链接标题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力打击了网络环境下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维护健康良好的电商经济秩序提供了坚强的刑事司法保护后盾。

  ●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小于或等于权利人申请商标时商标文件所限定的范围

  基本案情:迪尔公司长期在农业机械商品上使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形象。2012年3月,迪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绿色与黄色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迪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是其独特的商标标识,并长期使用在第28类的模型玩具商品上已为人所熟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为迪尔公司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于2014年7月获准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后,迪尔公司授权乐高公司等玩具厂商或玩具品牌生产多款使用黄绿颜色组合商标(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车模玩具产品,并广泛销售和通过有关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持续宣传和介绍。迪尔公司经公证购买发现,由某实业公司、某玩具厂共同生产,并由某贸易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一款履带拖拉机仿真模型积木玩具使用了与迪尔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绿色车身、黄色车轮”标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是上绿下黄的两个色块组成的长方形,并指定颜色,仅从该商标注册证上无法确定迪尔公司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授权范围仅限于“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但迪尔公司在申请涉案商标时已声明其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并明确色号,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中,其提交相关文件声明其系颜色组合商标,使用范围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在之后商标局核准其注册为商标时,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也就只能小于或等于商标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因此涉案商标获准注册,意味着商标是作为颜色组合商标获得的注册,且专用权范围限于“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使用方式。被控侵权产品拼装后所呈现的状态和外包装所使用的产品图片突出使用的颜色组合图案与涉案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某实业公司、某玩具厂以及某贸易公司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颜色组合商标不同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传统商标,单从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颜色组合方式,公众难以获知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并作出判断,如单纯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作为其专用权范围进行保护,势必导致其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对公众正常使用颜色作为商品装潢或标识等不利。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应当基于其特殊的使用方式而获得,从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他人在先权益的角度,颜色组合商标获准注册后,人民法院在审查侵犯颜色组合商标时,应以权利人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来确定商标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即特定的颜色组合使用方式,才能达到公共利益与商标保护的平衡,本案对于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类案均具有积极意义。

  ●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陈某一从2019年开始,先后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多家店铺自行销售和帮助他人销售 “Paw Patrol 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在因不当使用他人权利被网络平台下架侵权链接后,仍继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期间,陈某一曾向陈某二定制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包装销售。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陈某一处扣押假冒“Paw Patrol 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1.6万余盒,在陈某二处扣押带有“汪汪队立大功”品牌商标的外包装盒500个。经司法审计,截至2021年4月,陈某一自行销售和帮助他人销售侵权商品1172万余元,陈某二生产、销售带有“汪汪队立大功”商标的外包装盒非法经营数额20.7万余元。陈某一、陈某二已分别就上述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公司认为陈某一、陈某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并诉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陈某二生产带有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外包装盒,已经侵犯权利人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一就向陈某二定制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部分构成共同生产行为,应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一故意实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其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遂判决陈某一向某公司支付赔偿金45.9万元,陈某二就上述赔偿数额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二向某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侵犯商标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侵权人陈某一从2019年开始,先后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开设多家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在因不当使用他人权利被网络平台下架侵权链接后,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期间,曾定制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并进行包装销售,构成了侵权商品的生产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截至2021年4月,侵权时间持续两年多,自行销售和帮助他人销售侵权商品达1172万余元,属故意实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通过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损失、遏制侵权、警示他人的功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汕头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