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兵兵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部署。近期,省委、省政府批复《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市机构改革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近日,我市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抓住此次机构改革的机遇,结合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优化调整镇街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合理下沉,从而解决好基层人民关切关心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助推我市镇街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在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制定《汕头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当前,我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基本参照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往往也只是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提供大体遵循,实践中,经常遇见没有特别适合的法律法规援引的难题。
汕头作为经济特区,享有稀缺的特区立法权。我市可以参照《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宁波市通过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了《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纵向的监管系统和横向的问责系统:纵向监管指的是加强县级职能部门的“条条监督”;横向问责指的是不断加强以人大、司法系统为核心的横向问责机制),以经济特区条例的形式明确各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操作细则等,从而为我市今后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遵循和指引。
二、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兼任法制审查员制度
现行《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事实上,大部分镇街急缺法律专业的人才。
根据省司法厅印发的《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我市已经全面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市司法局也表示现阶段我市各村(社区)均已配备法律顾问。为减少人才浪费,充分调动现有资源,建议加快研究确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兼任法制审查员制度,以缓解镇街缺乏适格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现状。
三、强化党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领导统筹作用
各区(县)委已经成立依法治区(县)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设在区(县)司法局。2022年初,市司法局为深化镇街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推进镇街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又设立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各区(县)也相应设立该办公室。实践中,各区(县)由于编制、人员限制和权责线条的重合性,区(县)司法局原有工作同依法治区(县)办公室与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往往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工作中往往出现职责交叉、重复用力的问题。
基于现有依法治区(县)办公室、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和司法局本职功能,坚持党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通过调整编制、整合人员、完善配套、明晰权责等措施协调运用好“一套人马”的力量,充分发挥好“三块牌子”的作用。此外,还应当加强党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建议我市参照“河北省‘三个明确’:一是主体责任的明确。即确立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的领导、协调、监督、考核责任,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二是保障机制的明确。即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三是操作细则的明确。即全面详细地规定了执法机构、执法范围、执法规范、执法机制、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经验做法,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各协调部门的主体地位、职责权限和保障机制、责任追究等都加以明确,从而为党的统筹协调作用的发挥提供有力抓手。
镇街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是我市机构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更是直面基层一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为此,我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努力搭建起适合汕头发展、符合群众利益的镇街综合执法体制,从而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基层和群众基础。
(作者单位:中共汕头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