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小电驴”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不少便利,但也隐藏着消防安全风险。电动车一旦起火引发事故,造成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阿杰(化名)在某住宅楼首层经营停车场,供他人停放摩托车、电动车等,并以此收取停车费用。2022年3月某日凌晨,停车场发生火灾,造成一批摩托车、电动车及一批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烧损。经消防部门认定及司法鉴定,该火灾起火原因系停车场内一电动车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财产损失12万元。事发后,阿杰对停车场进行了清理、装修,并自行向各受损车辆车主赔偿车辆损失。
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阿杰将起火电动车车主阿强(化名)、电动车售车车行以及电动车品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复费、损失费等21万元。
阿杰表示,起火原因是因为阿强的电动车短路,作为车主、车行和品牌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阿强认为,停车场没有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却放了冰柜、快递柜、床等生活物品,甚至在入口处设置厨房,停车场系违法违规经营;他的电动车刚买不久,也按时交了车辆保管费,赔偿责任在于停车场和销售生产商。
车行、品牌公司则表示,事故现场车辆很多,外形相似的也很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火灾事故系由涉案电动车引发,更无法证明该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
经查,案涉电动车于2021年9月登记于阿强名下,车把和锂电池质保期为3年,电机及充电器质保期为2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消防部门提供的现场照片、案涉电动车同型号官方图片,结合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结论,足以认定阿强名下电动车为起火车辆的事实。事发时,案涉电动车尚处于质保期内,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未介入充电、启动等人为因素,足以认定案涉电动车存在一定质量缺陷的高度可能性。售车车行、品牌公司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侵权责任。
阿杰于住宅楼一层封闭区域开设停车场并在内设置厨房等生活区域,存放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甚至快递柜等。事发时停车场车辆较多、停放紧凑、车距较近,消防措施不到位,亦是损害后果发生、扩大的原因之一,阿杰对此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阿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阿杰自行承担30%的责任,品牌生产商、售车车行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阿杰合理损失8.4万元。
电动车满足了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需要,但仍存在安全隐患。车主应提高安全使用意识,自觉遵守车辆停放、充电等管理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应合理规划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区域,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有序管理停放车辆;电动车生产商与销售商更应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出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否则,一旦因电动车起火导致火灾发生,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损,需视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