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建宇,继承有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港顶路1号产权,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3144406号。本人系上述产权的合法权利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产权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林建宇 2024年4月13日
本人林建宇,继承有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港顶路1号产权,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3144406号。本人系上述产权的合法权利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产权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产权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林建宇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