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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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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余杭时报

AI来了,你该走了?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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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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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近日,杭州市中院发布了一起AI替岗典型案例。35岁的周先生在某网讯科技公司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AI与用户交互所生成的答案进行把关。去年1月,公司提出要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原先2.5万元的月薪降为1.5万元。协商不成后,因周某不接受薪资调整而协商未成,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直至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才告诉他具体原因,由于技术升级,他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岗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问句质检工作主要是对AI大模型与用户交互所形成的答案进行正确性判定。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所从事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AI替岗更具有成本优势为理由对周某进行调岗降薪,遭到周某拒绝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网讯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属于裁撤业务、经营不善等消极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且其与周某协商过程中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不能认定为提供了合理的协商方案,因此,某网讯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且需要向周先生支付26万余元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指企业兼并、资产转移等相关情况。因为现在的AI技术发展还没有达到实质性替代劳动者岗位的程度,仅仅以公司引入AI降成本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解除合同前双方是否公平地进行了协商和沟通。公司向周先生提供的新岗位和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了40%,显然不是合理的协商方案。确实需要岗位调整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内部转岗,而不是大幅降薪的不合理调岗或直接让人离开。对因调岗增加的通勤、住宿等成本,应给予合理补偿。

  (综合央视新闻、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