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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2022年10月,韦成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韦成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核心诉求是追讨在职期间长达两年多的加班工资。
在庭审中,韦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详细列出了其在职期间所有的加班时间。韦成主张,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这些加班包括在微信工作群中回复消息、汇报工作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开会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韦成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某建设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具体的打卡记录,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因此,综合考虑原告的工资情况和职务要求以及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后,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向韦成支付加班费5000元。
以案说法 随着工作方式的多元化,加班并不局限于坐在办公室处理工作,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已十分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这种“隐形加班”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导致纠纷产生。判断加班与否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以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只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加班审批流程,只要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官提醒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工作事务,应当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工作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在非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员工,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