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工作日内须提出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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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系紧安全生产这根“思想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防止安全生产责任悬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
今年8月,执法人员检查某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该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在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变更的情况下,未依法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8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