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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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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余杭时报

沈括“告密”之说孤证难立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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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文化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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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括,北宋时期的科学巨匠,有着“通才”“跨界创新”的人物标签,在天文、数学、物理、化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均有卓越的成就。他的作品《梦溪笔谈》被誉为“中国科学史上的里程碑”。沈括的一生,是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的一生,也是追求真理、献身科学的一生。

  2006年2月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文中指出沈括博学多识、精研深究,包括沈括在内的一大批浙江人“给浙江精神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乌台诗案”是苏轼仕途的重大转折,而沈括是否曾“告密构陷”成为一桩历史公案。南宋王铚《元祐补录》所载“沈括签帖以进”之说,经清代乃至当代学者引用,几成定论。然而,诸位学者在详考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所引原文后,发现该说法存在明显的时间矛盾和逻辑漏洞,属于孤证难立。

  余杭区沈括文化研究会收集整理了4位学者专家的考辨成果,以期在充分的史料搜寻、严谨的史料分析之上还原历史真相。

  “乌台诗案始作俑者”之辨

  ○钱 斌

  作为学者的沈括,其实是很不适合待在北宋政坛的。

  他拥护新政,支持变法,是新党的核心成员之一。也因于此,他被迫卷入新旧两党之争。著名的乌台诗案,就是为了打压旧党,新党成员无中生有,制造冤狱,差点害死了苏轼。随着王安石罢相,旧党卷土重来,他们对新党成员也是大加迫害。由于此时新党已经失势,无法辩驳,旧党的造谣中伤、不实之词遂成“定论”。后世对包括沈括在内的新党人物“有才无德”甚至是佞臣的印象,即源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北宋年间,无论是新党还是旧党,在政治斗争中都是没有道德底线的,很缺少一点“费厄泼赖”精神。

  关于究竟谁是乌台诗案“始作俑者”,历史上并不是一个话题。引发这一话题的,是余秋雨先生的那篇《苏东坡突围》。在文中,他使用了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摘引自《元祐补录》的一段材料:“括察访两浙,陛辞。神宗语括曰:‘苏轼通判杭州,卿其善遇之。’括至杭,与轼论旧,求手录近诗一通,归则签帖以进,云词皆讪怼。……其后,李定、舒亶论轼诗置狱,实本于括云。”余先生分析认为,沈括之所以这么做,大概与皇帝在他面前说过苏轼的好话有关,沈括心中产生了一种默默的对比,不想让苏轼的文化地位高于自己;另一种可能是他在新旧两党之争中,搞政治投机,站到王安石一边。

  余先生不是历史学者,不知道沈括早已是新党核心成员,搞政治投机云云,是站不住脚的。他也没有很好地揣摩,作为一个封建年代的官员,是不是可能在皇帝已有嘱托的情况下,跳出来“构陷”苏轼。但是由于余先生巨大的文化影响力,“沈括是乌台诗案始作俑者”也就成为一桩文坛公案。

  余先生没有注意到他使用的材料也有问题。李焘在引录的同时又补了一句话:“此事附注,当考详。”因为这件事不仅从情理上说不通,而且《元祐补录》的作者王铚,本身就是旧党成员。李焘虽然还不能确定这是一则谣言,但也只是抄录了下来而已。

  后来,苏轼给神宗的儿子哲宗写过一个奏折,回忆自己的入狱经过。他指斥李定、舒亶等人捏造事实,要置自己于死地。不过在奏折里,苏轼并没有提到沈括。照理说,作为受害者,对这样一个“乌台诗案的始作俑者”,一个差点让他命丧狱中的政敌,苏轼用得着替他隐瞒吗?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

  沈括与“乌台诗案”

  一段历史公案的再认识

  ○佚 名

  沈括与“乌台诗案”无关,这是宋史学界的主流观点。可能是因为余秋雨等人的文章,使得一些人误认为沈括是告密者(名人效应,没办法),进而对沈括的人品进行攻击。前段时间,我与纪录片《科学巨人沈括》总制片人刘臻谈及此事,她希望能与余秋雨先生联系上,希望说服余先生承认他对沈括的看法是不准确的,窃以为要让余先生改变观点是非常困难的,但这仍不失为努力的方向。

  个人观点:“乌台诗案”与沈括无关。苏轼在监狱中多次控诉御史李定、何正臣等人,并没有提到沈括。宋人编写的《东坡乌台诗案》(一卷,旧题宋朋九万编),详细记录了苏轼因“谤讪朝政”被捕入狱的过程,也没有与沈括沾边的内容。

  沈括与“乌台诗案”无关,这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元祐补录》属孤证,且时间线上也先后差池不合,不足为据。苏轼讽刺新法有实锤,不冤枉,只是因此入狱,惩罚太重,演变成为一场政治风波。

  明镜亦非台,何处惹尘埃。对于社会上时不时出现的杂音,其实没必要过多关注,越辩论越会引起关注,最终会因为史料缺乏等原因陷入混战,反而不利于沈括。我们不能踏入批评者的话境中,被牵着走。

  我一直想梳理一下沈括与苏轼的关系(可惜杂事繁多),我的判断:他们不属于同一政治阵营,平时不会有太多交集,不过,二人对待新法的态度还是比较接近的:沈括虽属变法派阵营,但对某些变法措施持保留甚至反对态度;苏轼虽属反变法一派,但他也不认为变法措施一无是处。如果能够从正面梳理清楚苏轼与沈括的关系,也许更有利于让沈括摆脱恶名吧(据说,苏轼晚年,沈括后人曾去常州拜访过苏轼,希望能找到证据)。

  仅供参考。

  质疑沈括告密苏轼公案(节选)

  ○王瑞来

  南宋人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附注中引述王铚《元祐补录》的记载,从清代以来被广泛复述,指证沈括告密苏轼。众口一词,几成定论。尽管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但声音微弱,且驳斥的理由和列举的证据也不够有力。这一公案是否存在,不仅牵涉到沈括的人品,还关系到对历史真实的探究。鉴此,略作检证发覆。 

  记载沈括告密的文献,其实已经散佚失传,仅见于南宋李焘的引述。在李焘编纂的北宋九朝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作为“乌台诗案”结案的记载,李焘在附注中引述云:

  王铚《元祐补录》:沈括集云,括素与苏轼同在馆阁,轼论事与时异,补外。括察访两浙,陛辞,神宗语括曰:“苏轼通判杭州,卿其善遇之。”括至杭,与轼论旧,求手录近诗一通,归则签帖以进,云词皆讪怼。轼闻之,复寄诗。刘恕戏曰:“不忧进了也?”其后,李定、舒亶论轼诗置狱,实本于括云。元祐中,轼知杭州,括闲废在润,往来迎谒恭甚。轼益薄其为人。此事附注,当考详,恐年月先后差池不合。 

  从李焘编纂北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几次引述《元祐八年补录》来看,尽管王铚的《元祐八年补录》是确曾存在并正式进呈给朝廷的一部史书,但作为野史,李焘在引述时还是比较谨慎,将相关史事据以记入正文,都作了附注,以标记出处。对于有些史事,并没有采纳《元祐八年补录》,仅仅是作为参考,在附注中作了引述。在引述中,还有对《元祐八年补录》的直接批驳与质疑。 

  关于王铚《元祐八年补录》引发争讼的沈括告密苏轼的这一条,李焘不仅没有据以记入《长编》正文,更是明确指出:“此事附注,当考详,恐年月先后差池不合。”就是说李焘已经敏锐地发现,这一记载在时间上的抵牾矛盾。李焘比后人更熟悉当时的史料,所以他的一句“恐年月先后差池不合”,无疑等于是否定了沈括告密苏轼之事的真实性。 

  在《元祐八年补录》沈括告密苏轼的这一条开头,有“沈括集云”四个字,许多前人的引述也都是如此照录。最开始,这一表述也对我产生了误导,遍查了沈括的《长兴集》和集外佚文都没有看到这条记载。进一步翻检沈括以记录遗闻轶事为主的《梦溪笔谈》,也没有找到类似的记载。后来全面检视《长编》中关于《元祐八年补录》的引述,从《长编》卷二四二熙宁六年二月丁丑条附注“王铚《元祐补录·蔡确传》云”领悟到,“沈括集云”者,当如“《蔡确传》云”的记载方式一样,是“《沈括传》云”的讹误。因此,关于这段沈括告密苏轼的记载,著作权归属还算不到沈括的头上,只能追踪到王铚的《元祐八年补录》。 

  的确,沈括与苏轼的仕途上处于同一时期,甚至如《元祐八年补录》所言,“括素与苏轼同在馆阁”。这应当是指担任直史馆的苏轼在熙宁四年与服母丧期满入朝担任馆阁校勘的沈括成为同僚。不过,这个时间仅有半年左右。沈括在年初入朝,苏轼在六月外放到杭州担任通判。尽管短期成为同僚,但作为文人,二人交往居然意外之少。在二人存世的大量文字中,沈括对苏轼没有提及的文字,而苏轼除了在《缴进沈起词头状》和《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奏疏提到过沈括的人名之外,仅在《东坡志林》卷五记载了一句“沈存中帅鄜延,以石烛烟作墨,坚重而黑,在松烟之上”。这与当时文人之间频繁交往、并时有诗词唱和酬答的状况形成巨大反差。这种状况只能说二人关系并不密切,基本没有个人交往。没有交往,也就无所谓恩怨。两个人的这种关系,就让《元祐八年补录》所云“括至杭,与轼论旧,求手录近诗一通”在逻辑上难以讲通,在事实上难以成立。因而也就难以发生后来的“归则签帖以进”之事。 

  在乌台诗案过去没有多久,北宋历史上又发生了车盖亭诗案。元祐元年(1086),蔡确在党争中败北,罢相外放,在安州时,蔡确写下过十首车盖亭诗。这时候,知汉阳军吴处厚得到了这些诗,作了笺释,让蔡确的政敌如获至宝,成为定罪的有力证据。如果沈括笺释了苏轼之诗,亦当如此,苏轼的政敌们也无需大费周折,从苏轼四十多首诗中寻章摘句,挖空心思附会证据了。不过,乌台诗案的大量文献具存,我们从中找不到沈括的笺释,也丝毫看不到在乌台诗案中沈括的影子。这样的逻辑类比,也反证《元祐八年补录》所记沈括的笺释告密完全是不足凭信的“假语村言”。 

  考证似乎也有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证据,一般说来孤证不立。当然,不可一概而论,孤证成立与否,关键要看是不是合乎逻辑。王铚《元祐八年补录》所记沈括告密苏轼之事,如上所述,不合逻辑之处颇多。因此,对于这一孤证,尽管自清以来,人们津津乐道,实在难以成立。既然难以成立,就应当慎重对待,不能人云亦云,以疑罪为无的原则,还沈括一个清白。

  (作者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大学讲座教授、四川大学特聘教授)

  追寻历史真相:沈括是否告密苏轼(节选)

  ○凌 洁

  英国科学家李约瑟在所著《中国科学技术史》中,称沈括为中国“整部科学史上最卓越的人”,《梦溪笔谈》为“中国科学史上的里程碑”。

  与他在科学史上的崇高地位相比,沈括的历史人格却时常被今人讨论,其中最为人所提及的,便是他与“乌台诗案”的关系,即所谓“告密苏轼”的悬案。

  这一说法流传甚广,其影响主要源于现当代几位知名学者的著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余秋雨的《黄州突围》,其次是莫砺锋的《东坡的敌人》、张鸣的《告密者沈括》等。

  细读这些文章,可发现几个共同点:其一是史料来源一致,均源自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引用王铚的《元祐补录》;其二,这些文章在引用时大多未对这段史料本身进行充分辨析,且都回避了李焘对材料的质疑;其三,对沈括“告密”的动机,多止于“嫉妒苏轼才德”“谋取政治利益”的主观推断。

  历史学界对此悬案并未形成定论。我们不妨重返史料,对王铚《元祐补录》中的叙述进行一番梳理。

  王铚《元祐补录》的原文存在如下几处值得推敲的地方:

  首先,是“括至杭,与轼论旧,求手录近诗一通,归则签帖以进,云词皆讪怼。轼闻之,复寄诗”的记述。

  且不说,沈括是否“签帖以进,云词皆讪怼”,这个无法考证,就“轼闻之,复寄诗”这个细节,于情理上颇难解释。如果苏轼知道“签帖以进”对自己是一种伤害,为什么还要“复寄诗”?

  其次,是“刘恕戏曰:‘不忧进了也?’”一句。

  刘恕为《资治通鉴》副主编之一,与王安石政见不同,熙宁三年(1070)以奉养母亲病重为由,出监南康(今江西九江)酒务。

  根据《宋史 刘恕传》,熙宁三年后,刘恕有两次离开南康。一次是熙宁七年(1074)正月十五前后,他到润州探望正在当地赈灾的苏轼;另一次是在熙宁九年(1076),他赴洛阳与司马光进行修书工作交流,回途中得中风之疾,半身瘫痪,又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于是抱病守孝,两年后在南康病逝。

  因此,假如真有“轼闻之,复寄诗。刘恕戏曰:‘不忧进了也?’”的对话场面,只能发生在熙宁七年(1074)。此时,沈括还在两浙,并没有回到京城,无从“签帖以进”,又怎么可能有后面的“轼闻之,复寄诗”,以及“刘恕戏曰”呢?

  再次,是“李定、舒亶论轼诗置狱,实本于括云”的论断。

  这句话有两个疑点,首先是“乌台诗案”的起因。元丰二年(1079),苏轼因在《湖州谢上表》中暗讽新进官员,遭新党御史弹劾。“乌台诗案”的卷宗显示,本案的呈堂罪证就是苏轼本人的文集《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全册;该案起因于党争及苏轼诗文招忌,核心史料均未显示与沈括有关。因此,并非“本于括云”。

  另外,是时间上的不对称,“乌台诗案”发生于元丰二年(1079年),而沈括察访两浙是在熙宁六年到熙宁七年(1074年),《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详细记述,时间间隔至少五年。

  这五年间,苏轼接连升职,从杭州通判升任密州知州,这才写了名篇《江城子密州出猎》。在这段时间,宋神宗对苏轼恩宠有加,“时因谢贺表彰,即对左右称道。”(苏轼《登州谢宣召赴阙表》)

  相反,沈括的政治生涯在熙宁十年(1077)发生突变,被免去三司使、翰林学士、起居舍人,贬到宣州为官,脱离了权力中心,难以介入京城之事。因此,无论怎么追溯“轼诗置狱”,都较难归因为“实本于括云”。

  最后,是“元祐中,轼知杭州,括闲废在润,往来迎谒恭甚。轼益薄其为人”的记录。

  元祐年间,苏轼知杭州,沈括在润州,相隔近五百里,“往来迎谒恭甚”的记载有违常理。他们唯一可能见面的机会,就是苏轼赴杭途中路过润州看望沈括。

  苏轼曾写文称赞过沈括石墨:“沈存中帅鄜延,以石烛烟作墨,坚重而黑,在松烟之上。”(苏轼《东坡志林卷五》)

  苏轼是怎么得到沈括石墨的呢?史学界有两种意见:一是沈括把石墨寄给苏轼;二是苏轼路过润州时,两人见面时获得。

  元丰三年(1080)沈括帅鄜延,同年苏轼谪居黄州,居无定所,沈括很难得知苏轼的地址,因此无法邮寄石墨。

  元祐四年(1089),苏轼路经润州时专程访问沈括,在时间上也有可能。在此之前,沈括一直在延州、随州、秀州等地活动,两人很难见面。

  如果二人真在润州见面,或许可以从侧面说明,在苏轼心中,沈括是能顺道拜访的故人,至少不是敌人。这样,“轼益薄其为人”之说的真实性便大打折扣。

  就这四点分析,王铚《元祐补录》的内容,是令人质疑的。

  此外,也不能忽视李焘对材料的质疑。李焘对引用王铚《元祐补录》有关“沈括告密苏轼”中的内容是有顾虑的,也注意到了这篇文章不合逻辑。所以,他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后,在引录《元祐补录》记述之后,又十分谨慎地加了一句话,认为王铚所记“恐年月先后差池不合”,在时间上存疑。

  与此同时,无论是苏轼本人,还是“乌台诗案”的亲历者、苏轼弟弟苏辙,又或是日后编撰《神宗实录》的“苏门四学士”之一黄庭坚,都未在任何关于“乌台诗案”的文章中提及沈括,而是将“言事者”指向御史台官员。如果沈括真的参与了“告密”,那么苏辙、黄庭坚等人作为苏轼的至亲、弟子,理应在记述中提及沈括。

  综上所述,王铚《元祐补录》关于沈括告密苏轼的记载,经不起史料推敲,作为历史孤证,其可靠性存疑,难以采信。

  (作者系杭州市历史学会沈括研究专委会、杭州市余杭区沈括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本文参考资料:

  ①《沈括评传》,祖慧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②《宋史》[元]脱脱等撰,中华书局,1977年出版;

  ③《沈括到底有没有给苏轼“告黑状”》,刘鼎汉撰,中华读书报,2020年10月1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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