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color="#efefef">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酷暑环境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高温津贴如何发放?权益受损如何举报?工作中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高温天气认定和作业时间有硬性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强制性津贴,不能用实物冲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也享有高温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并非一回事。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确诊职业病后可认定工伤 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职业性中暑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三种类型,其中热射病最为严重,可导致意识障碍、癫痫样发作甚至多器官功能衰竭。
职工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机构对应的人社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人社部门受理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中中暑的劳动者,在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所需的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等)以及职业性中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