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